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32号原告:唐韬,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辰亮,四川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润圣虫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唐韬诉被告广州润圣虫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灯(暖山)”。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唐韬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唐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韬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