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民初6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特别授权)。
被告:祁阳县唐邦全自动麻将机店,地址:祁阳县。
经营者:王军英。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阳县唐邦全自动麻将机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唐邦全自动麻将机店达成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建审判员 李秋云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