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3549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杜林忠麻将机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禾丰路**/div> 经营者:杜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杜林忠麻将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