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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民终2694-1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三方视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民终26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龙眼围1号。

法定代表人:区发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发荣,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梅,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北座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RolandPlane,该公司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经法院书面通知应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至今逾期未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当中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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