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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邦邦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1民初20865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邦邦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邦邦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2086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舟,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映笑,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邦邦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景湖春天36座18号铺。

经营者:尹云桂,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邦邦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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