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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杨贤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304执235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杨贤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杨贤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组织机构代码:3XXXXXX8-9。

被执行人:杨贤忠(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的经营者),男,1979年11月6日,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7)闽03执584号执行裁定,将(2016)闽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304执2358号,并依法将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的经营者杨贤忠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应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鑫宇便利店的经营者杨贤忠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应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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