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6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梧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7R,经营场所临淄区梧台镇温家村委对过。
负责人:陈快主。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H,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
法定代表人:韩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义永,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梧台店、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