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416号 原告: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默西塞德郡利物浦市安菲尔德。
法定代表人:JonathanBamb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林,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梦珊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40幢5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存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梦珊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