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1198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宣策内衣厂,经营场所: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村堂新弄29号。
经营者:赵宣丽,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宪辉,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赵宣丽丈夫。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宣策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