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381号 原告: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住所地瑞典哥德堡,40508。
法定代表人:尼尔斯·拉格维思特·莱曼,该公司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和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民本桥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匡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先,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雯,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沃尔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2304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头灯面板产品,销毁专门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9日,原告沃尔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头灯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13年2月27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4××××.9。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被告凯伦特公司曾在“2015年伊斯坦布尔汽车展览会”上出口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在前述展览会上已经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函,被告已签收该函。
被告签收该函后,仍持续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至今。
2017年5月11日,原告对被告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公证,被告网站声称,其是知名的卡车零部件生产商,生产包括沃尔沃卡车部件在内的多个知名卡车品牌零部件。
此外,被告在其官网展示、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使用VOLVO及图商标宣传被控侵权卡车配件。
2017年7月,原告代理人从被告处购买被告生产的头灯面板产品,并于当月18日收到上述所购产品。
2017年8月31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参观了被告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的厂区,对厂区及部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拍照,并从现场取得了被告总经理名片一张,同时对整个参观过程进行了录音公证。
被告在“2017上海法兰克福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上分发了带有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的产品目录。
2017年12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展览会的展位上接收了原告代理人递送的警告函,并当场签署了承诺函。
2017年12月11日,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官方网店进行了公证,该网店展示、销售了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使用VOLVO文字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卡车配件。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凯伦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原告沃尔沃公司诉称被告在上海展览会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该行为实施地在上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原告此前已有多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正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凯伦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起对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等9个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丹阳市凯伦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