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9655号 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403-2室。
法定代表人:叶朝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店口韩静小吃店,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铭仕路1号-36。
经营者:韩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店口韩静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绍兴市咭味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