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4180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金,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依林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化工路324号。
经营者:余依林,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依林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