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民初66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好好加日用品店,住所地:丽水市青田县江湾大厦2幢4单元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FYDPX49(1/1)。
经营者:洪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心莲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