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1549号 申请人: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杜鹃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蒲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号码513401198112246732,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与陈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冶公司以被申请人陈俊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俊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俊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166283)在3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