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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张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6民初69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张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张坛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93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被告:张坛辉,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张坛辉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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