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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128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李兰,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张桥村程楼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以下简称开元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酒贸易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贸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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