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建设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李兰,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张桥村程楼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开元烟酒商行(以下简称开元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酒贸易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贸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