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8号 原告:王宏,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龙潭山二路27号1幢1号一层-3。
法定代表人:张益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宏与被告河南贝贝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熊公司)、宁波贝之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之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贝贝熊公司、贝之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宏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