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04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坡,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王国坡、浙江淘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期间,原告王明海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由“被告王国坡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变更为“被告王国坡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