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74号 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2区20座1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兴旺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庄卢村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金李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台州市兴旺阁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