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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刑更22号
案件名称洪清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清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582刑更22号 罪犯洪清云,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家住晋江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清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另行计算)。

被告人洪清云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洪清云患有严重疾病且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由其户籍所在地晋江市司法局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因罪犯洪清云刑期未满,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交付执行后,晋江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罪犯洪清云双腿残疾,卧床多年不能下地行走,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晋江市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下肢截瘫、腰椎间盘突出术后,符合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条件,不宜收监执行,可暂予监外执行。

晋江市公安局提请建议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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