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61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丰收联华商业超市,经营地,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张桥村玉庄组iv>经营者:夏永楼。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丰收联华商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