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751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富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胡库区块永康市胡库华美五金电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程伟军。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富欣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6、名称:兔子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