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84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居财副食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洛河路绿东村**院**楼**附**,经营者师聚才,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王孟乡北宋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居财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