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13255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JIANGSUEDUCATIONGROUP(HK)LIMITED)03H15/FCARNIVALCOMMBLDG,18JAVARDNORTHPOINTHK)。
法定代表人:陈修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教育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清华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被告江苏教育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王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大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江苏教育集团停止在其官网、腾讯网和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的侵权行为;
2.江苏教育集团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澄清事实,说明江苏教育集团及其经营的机构与清华大学无关联关系,消除不良影响;
3.江苏教育集团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00万元(其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200万元、100万元);
4.江苏教育集团赔偿清华大学合理开支59290元。
事实和理由:清华大学享有第1225974号“清华”商标、第10608002号“清华园”商标(以下合称为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
清华大学历史悠久,知名度高,“清华”为清华大学有一定影响的简称。
江苏教育集团从事教育领域的经营活动,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标识,其旗下的学校名称亦带有上述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侵害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教育集团辩称,不同意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1.对“清华”“清华园”标识的使用是相应学校的行为,江苏教育集团与这些学校是不同主体,故清华大学起诉主体有误。
2.“清华”“清华园”具有多重含义,系公共资源,清华大学主张“清华”“清华园”是清华大学简称缺乏证据。
3.以“清华园”为名的学校使用“清华园”的行为系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4.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存在必然联系,该商标本身知名度不足以阻却其他含有“清华”名称的使用行为。
5.清华大学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第1225974号商标“清华”(见附件1)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等。
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第10608002号商标“清华园”(见附件2)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江苏教育集团对清华大学享有上述两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清华大学提交了如下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打印件,显示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87件驰名商标名单中有“商标:清华大学(清华);
注册人/所有人:清华大学;
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06)商标异字第03097号《“清华智慧”商标异议裁定书》(以下简称异议裁定书)载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异议人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清华’(清华大学)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481号民事判决)载明:“‘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江苏教育集团对上述网页打印件、异议裁定书、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2018年1月16日,经清华大学申请,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对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搜索、浏览江苏教育集团官网以及在腾讯视频网站中搜索、播放视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制作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28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84号公证书)记载:删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进入第二个链接“网站首页-江苏教育集团官网”(网址为览网站内容时显示下述情形:1.网站首页左上角圆形标识(见附件3)内部有“清华园学校”五个字,页面中部用大号字体写有“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清华园”三字使用相对更大字体),该圆形标识及宣传语在涉案网站中其他页面数次出现。
2.网站首页的“集团介绍”栏目中载有“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教育新形势下一群厚德基础教育疾苦,身怀基础教育情怀的企业家和教师,共同创立与打造的民办学校……清华园学校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等表述,并附江苏教育集团公司注册证明书。
3.网站首页“集团特色学校”栏目中有“三门峡清华园学校”“卢氏清华园学校”“方城清华园学校”等多所名称中包含“清华园”字样的学校(以下简称清华园学校)及简介。
4.网站首页“领导团队”栏目中载有“集团董事长陈修亮……三门峡清华园学校、登封清华园、新乡清华园学校、卢氏清华园学校、获嘉清华园学校董事长,万城清华园学校创始人”“集团董事刘少华……2012年创办内黄清华园学校2016年创办临清市清华园学校2017年创办枣庄清华园学校,现任枣庄清华园学校董事长”等。
5.网站首页“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多篇涉及各地清华园学校的文章,如:1)题为“集中优势资源创办特色名校——卢氏清华园学校暑假后正式投入使用”的文章,文中所附照片上展示的背景板上使用了前述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并载有“江苏教育集团卢氏清华园学校开工奠基仪式”,照片下方写有“卢氏县委书记王清华和江苏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修亮等共同为学校基石培土”;
2)题为“三门峡清华园学校举办首届‘清华园杯’小升初知识竞赛”的文章,文中所附照片中的条幅上写有“2017年三门峡清华园学校举行秋季小升初……”照片LED屏幕上显示“三门峡市清华园学校‘小升初’衔接报告会”等;
3)题为“苏教集团‘清华园学校’强势签约三门峡市陕州区!
”的文章,文中使用了上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走进清华园圆你名校梦”字样,载有“一流的学校创造一流的业绩(附部分学校联考成绩)”;
4)题为“卢氏清华园特长课程现已全面开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文章;
上述报道中所附照片右下角均有“@...清华园学校”水印等。
6.点击查看“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于2018年1月15日的“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一文,文中使用了前述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及“清华园学校”字样,“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等表述,文中附投资手册的网盘下载地址。
7.点击查看“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于2018年1月15日的“TV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中的视频播放截图,画面右下角显示“腾讯视频”。
清华大学据此主张,江苏教育集团在涉案网站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在涉案网站页面的宣传语、新闻报道、照片水印、投资手册及宣传视频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以及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简介、成绩宣传、招生简章、管理团队等介绍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并在相关文字表述中使用“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的表述,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江苏教育集团认可第284号公证书真实性,确认涉案网站为其经营,亦认可投资手册网盘下载地址由其设置,但不认可该公证书的证明目的。
第284号公证书另记载: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腾讯视频”并点击进入“腾讯视频-中国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海量高清视频在线…官网”,在搜索栏中输入并搜索“江苏教育集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江苏教育集团时间2017-09-21”,第二项结果为“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时间:2017-10-25上传者:深蓝影音简介: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
第三项结果为“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时间:昨天”。
点击播放第二项搜索结果,视频内容为宣传片,其中显示如下内容:1.前述圆形标识,部分标识下有“江苏教育集团”;
2.带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校园、会议、培训、门牌等照片,部分照片中同时带有“江苏教育集团”和“清华园学校”字样;
3.“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共有132学校”“总资产160.3亿元”等介绍;
4.多个含有“清华园”字样的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5.“陈修亮江苏教育集团董事长”讲话画面,画面背景为“江苏教育集团”字样、前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字样等。
点击播放第三项搜索结果,视频内容为投资手册,包括集团简介、投资优势、成功案例、投资计划、投资方式等,视频中载有前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字样、“卢氏清华园学校”背景板、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江苏教育集团认可两个视频的内容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以及《TV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内容一致。
对于两个视频的上传人身份,清华大学认可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为江苏教育集团上传,但认为根据两个视频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宣传视频名称和内容均一致的事实,可以合理推定腾讯视频网中的两个视频也是江苏教育集团上传的。
江苏教育集团称根据腾讯网上两视频显示的上传人,其并非上传主体。
清华大学同时主张,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江苏教育集团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庭审中,双方确认截至庭审之日如下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1.涉案网站首页仍有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
2.涉案网站中集团动态、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及简介中仍在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双方确认清华大学提交的学校列表中的学校均在涉案网站中予以展示;
3.涉案网站中部分新闻报道标题及新闻内容仍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
4.涉案网站中新闻报道照片中仍带“清华园学校”字样水印;
5.涉案网站中投资手册及宣传视频仍存在;
6.腾讯视频中的两个视频仍然存在。
清华大学明确对已经停止的被诉侵权行为撤回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
三、关于江苏教育集团与涉案网站中清华园学校的关系清华大学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理由为:1.中国大陆地区不存在其他名为“江苏教育集团”的公司;
2.其曾到部分涉案清华园学校进行过实地考察,但就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3.部分清华园学校的官网存在二者存在联系的证明。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就浏览登封清华园学校网站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打开网址为“dfqhy.30.edu.com.cn”的网站,网页中载有“登封清华园学校”字样及照片,并包括“网站首页”“网校图库”“校园新闻”“校园文化”“校务公开”“新生注册”等板块;页面尾端“友情链接”部分显示“江苏教育集团官方网”,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应界面,跳转至“www.jiangsujiaoyu.cn”网页;
在“dfqhy.30.edu.com.cn”网页中点击“学校简介”一栏,进入相应界面,点击进入“登封清华园学校简介”页面,页面上载有“登封清华园学校是由江苏教育集团投资一亿元建立的一所‘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全封闭、全寄宿、准军事化管理’的现代化学校。
她是登封市2013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登封市2013年度十大惠民项目之一……”双方对上述勘验内容均无异议。
江苏教育集团认为,登封清华园学校成立时间早于江苏教育集团注册日(2016年5月4日),客观上不存在由其投资设立该学校的可能性。
清华大学则认为,江苏教育集团在其注册成立之前亦可能以其名义进行相关宣传、运营活动。
四、关于江苏教育集团的主要抗辩理由及举证情况江苏教育集团辩称其未侵害清华大学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第一,涉案网站中的相关信息不是江苏教育集团发布的。
江苏教育集团与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涉案网站上的学校新闻等信息以及宣传视频均由学校自己上传。
经询,江苏教育集团称其无法提交由学校自行上传信息的相关证据,且在涉案网站上传内容不需要经其审核和批准。
其另称,涉案网站上的信息仅是其对各地清华园学校信息进行的整合和客观描述,从而形成整体宣传效应,但称无法解释在其与各地清华园学校不存在关系的情形下对这些学校进行介绍和宣传推广的原因。
第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江苏教育集团称,带有“清华园学校”的圆形标识中的文字在两个圈中间,且同时使用了英文字母,并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字样,与涉案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涉案网站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体、字形与涉案商标不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会混淆。
第三,涉案商标中的“清华”“清华园”有多重含义,是公共资源,清华大学不能依据涉案商标阻止他人使用该词汇;
并为此提交了如下网页打印件:1.百度词条对“清华”的解释,载明“清华,指清高显贵的人;
景物清秀美丽。
”“引证解释……1.清丽华美……2.谓门第或职位清高显贵……3.指清高显贵的人……4.指景物清秀美丽……5.指清新之气……6.清秀美韶……”;
2.中国商标网中搜索“清华”的查询结果,显示除清华大学在第41、42类上注册的两个“清华园”商标外,另有“清华园浴池”“清华园太阳”“清华园宾馆”等商标及案外人注册的第6、29、42、16、36、37等类别上的“清华园”商标。
清华大学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认为在教育领域中“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已被公众接受,而商标局的查询结果恰好证明涉案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
五、关于清华大学的合理开支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清华大学提交了如下证据:1.《清华大学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之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清华大学)委托乙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其与新蔡县今是清华园学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乙方收取固定律师费人民币伍万元……”2.《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载明“原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与新蔡县今是清华园学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现变更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与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3.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银行收款回单一张。
4.金额为929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江苏教育集团认可上述合同和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银行回单及发票无法与本案对应,且清华大学主张的合理开支数额过高。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清华大学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网页打印件、异议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江苏教育集团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清华大学拥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江苏教育集团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并未提交涉案网站中相关信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证据,因此其应当对涉案网站中发表之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江苏教育集团未提交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信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宣传内容系由江苏教育集团所上传发布。
在此基础上,结合如下事实:1.根据第284号公证书所记载的投资手册及其内容,江苏教育集团通过涉案网站进行与教育相关的招商宣传;
2.双方均未提供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合法开办设立之有效证明;
3.江苏教育集团否认其与各地清华园学校存在关系。
据此,本院认定,江苏教育集团对这些学校的宣传内容及照片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应系其自身行为,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教育集团关于“对‘清华’‘清华园’标识的使用是相应学校的行为,江苏教育集团与这些学校是不同主体,故清华大学起诉主体有误”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四、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以下类型,本院分别论述如下:(一)江苏教育集团在涉案网站中多处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以及“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本院认为,该圆形标志的文字部分及宣传语中“清华园学校”部分使用了“清华园”,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构成相同商标;
“学校”系通用名称,“清华园”才是其显著部分,故“清华园学校”中的“清华园”这一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则构成近似商标。
江苏教育集团使用该圆形标志及宣传语,带有标明教育服务之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落入清华大学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二)江苏教育集团在“集团特色学校”“集团介绍”“领导团队”“集团动态”等栏目对各地清华园学校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学校简介、成绩宣传、招生简章、管理团队、新闻动态等内容,其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以及在各地清华园学校新闻报道照片中使用标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水印。
本院认为以上各行为整体形成对江苏教育集团所提供教育服务的完整宣传和推广,足以起到标明教育服务之来源的作用,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对于江苏教育集团在涉案网站中所实施的上述两项被诉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根据前述江苏教育集团所自认的其通过涉案网站为该网站中的各地清华园学校进行宣传、推广的事实,本院认定江苏教育集团通过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属推广教育服务,与清华大学所提供的服务均属教育领域,构成类似服务。
其二,如前所述,“清华园学校”中的“清华园”这一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则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对于涉案网站中使用“清华”“清华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即便相关公众可以区分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是不同的主体,但涉案网站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多处出现“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表述,二者相互结合,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清华大学与各地清华园学校之间存在经营、组织或法律上的关联,从而造成混淆。
江苏教育集团称“清华”“清华园”还有其他含义,并不仅指清华大学。
但本院认为在教育相关领域,“清华”“清华园”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公众看到以上标志首先想到的是清华大学,江苏教育集团的行为已经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上述(一)、(二)项被诉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三)在涉案网站中的“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及“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中,亦存在上述圆形标志、“清华园学校”字样、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同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宣传片及投资手册内容侵犯了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涉案网站中“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之表述本院认为,该行为虽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之行为,但结合江苏教育集团在涉案网站中的其他宣传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中的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之行为,违反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五)在腾讯视频网中上传投资手册、宣传视频的行为在清华大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腾讯视频网中该两段视频系江苏教育集团上传的情形下,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在江苏教育集团认可两段视频内容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宣传视频内容一致的情形下,结合上文关于两段视频侵害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之论述,清华大学可另案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及上传视频者采取删除等措施以实现救济。
(六)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清华大学另提出要求江苏教育集团停止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行为之请求。
本案中,清华大学除提交涉案网站以及登封清华园学校网站中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之外,并未提交涉案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江苏教育集团之间在设立、投资、股权、经营等方面存在关系的其他证据,故本院尚不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二者存在上述之关系。
且因该项行为涉及案外民事主体,因此,在本案中本院对清华大学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清华大学可另案主张。
但如前所述,江苏教育集团在涉案网站中对这些学校的宣传内容及照片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应系其自身行为,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江苏教育集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上所述,清华大学请求江苏教育集团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一,江苏教育集团应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继续使用带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停止在涉案网站的宣传语、新闻报道、集团动态、学校简介、投资手册、宣传视频等以及各地清华园学校相关介绍中使用“清华”或“清华园”字样或“清华大学”的表述,应停止在网站照片上使用“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水印。
第二,关于消除影响之请求,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消除影响存在必要性,依法予以支持。
刊登声明的媒体及方式由本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情节及影响范围决定。
第三,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清华大学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江苏教育集团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江苏教育集团侵害清华大学对两个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3.涉案网站中大量、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权情节恶劣;
4.被诉侵权行为直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时仍未停止,侵权情节严重。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江苏教育集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18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80万元。
江苏教育集团并应一并赔偿清华大学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5929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一家有影响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原告清华大学消除影响,并在其官网(网址为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原告清华大学消除影响。
(以上声明内容均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清华大学的申请选取报纸、网站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清华大学经济损失260万元及合理开支59290元;
四、驳回原告清华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清华大学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