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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3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征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38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华丰高新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被告: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创业创新城******/div>法定代表人:吴宝瑞。

被告:上海征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法定代表人:刘稳。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韵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征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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