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梁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西二路**之**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思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牛区隆世通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恒业国际居家用品专业市场******)。
经营者:项红世。
上诉人佛山市梁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梁子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牛区隆世通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向佛山梁子电器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佛山梁子电器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梁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