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34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
负责人:张道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金正加油站。
住。
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江沟村/div>负责人:连玉香,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业,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淅川县金正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