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民初13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逢知己酒行。
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海港大道中行侧室内。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
经营者:全雪和。
被告:烟台农夫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悦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佩珍,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晖,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逢知己酒行、被告烟台农夫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烟台农夫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烟台农夫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农夫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