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819号原告:王剑峰,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天桥区。
被告:济南品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倪集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海,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剑峰与被告济南品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剑峰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