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07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洋品汇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堤西路**盈信御海名筑裙楼商铺**铺。
经营者:萧艳君。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洋品汇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