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17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诺金日用品百货部,住所地:博兴县新世纪超市内。
经营者:周冬梅,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诺金日用品百货部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