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461号 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名高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世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靖辉,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靖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白靖辉达成和解且被告白靖辉已支付和解款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