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51号原告: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歆鑫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海逸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