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15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百福路208号14-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旺佳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