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7339号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游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悦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怡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X号文字商标“谁是卧底”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的纸牌、扑克牌等商品。
原告发现,在被告永辉公司销售,被告启悦公司、锋奇公司生产的游戏卡牌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该商品与原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锋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锋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永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松江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锋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