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灵笑工艺品厂,住所地平阳县万金镇岗上村。
法定代表人:宋一义。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阳县灵笑工艺品厂以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0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案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平阳县灵笑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信息网络对其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08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