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94之一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张峰社区民兴路**。
法定代表人:唐丁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阳,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阳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