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4751号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要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上岛咖啡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王井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上岛咖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