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30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冶,男,1974年9月7日出生,原海城市海州区华冶平价超市经营者,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10-400。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