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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磁县博越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磁县博越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磁县博越通讯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3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博越通讯门市,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建设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7MA0EGXPW89。

经营者:李艳奎,该门市负责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磁县博越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1年4月25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磁县博越通讯门市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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