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7706号 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
法定代表人:傅松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康市芝英盛泰电器配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应南溪村**。
经营者:程康胜,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芝英盛泰电器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