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465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46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

经营者杜岸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侵犯商标权属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如亿臻品电子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