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6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4Y,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街道淄河村79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顺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