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3刑初9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德庆县。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新范、陈江楚,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5月16日,被告人陈荣锐伙同同案人陈荣成(另案处理)以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53号的A2服装店为销售、仓储窝点,未经商标使用权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BOYLONDON、THENORTHFACE品牌的服装。
其中,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5日,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服装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879元。
2018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陈荣锐在上址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BOYLONDON的T恤衫54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BOYLONDON的长袖防晒衣系列21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BOYLONDON的短裤500条、假冒注册商标THEN0RTHFACE的T恤800件、假冒注册商标THEN0RTHFACE的长袖防晒衣300件(经认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18900元)以及销售单据2本。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荣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荣锐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荣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荣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荣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属犯罪未遂,虽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是因家庭变故、生活所迫,家属一直与受害单位沟通,希望获得谅解,被告人接受法院对其判处的罚金刑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荣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5月16日,被告人陈荣锐伙同同案人陈某成租赁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53号的A2服装店进行销售店及仓储,在未经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BOYLONDON、THENORTHFACE的服装。
其中,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5日,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销售金额共计34879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陈荣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缴获假冒注册商标BOYLONDON的T恤衫5400件、长袖防晒衣系列2100件、短裤500条,假冒注册商标THEN0RTHFACE的T恤800件、长袖防晒衣300件(经认定,上述物品共价值318900元)以及销售单据2本。
另查明,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上述事实,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照片、销售单据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单据,情况说明,投诉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书、承诺书、查处请求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证明,涉案物品价格明细表,证人柏某1、陈某1、陈某2、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陈某4、连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陈荣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荣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荣锐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荣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1781号刑事判决中对陈荣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荣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前罪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至,共羁押的129日予以折抵,刑期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