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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富平县宏文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富平县宏文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宏文福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5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宏文福便利店。

经营者:李韩明。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宏文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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