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16号原告:西门子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大街**(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沃克码·邦博士(Dr.VolkmarBonn)。
授权代表人:阿尔伯特·威德曼(AlbertWiede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div>法定代表人:EUGENEYANJUNYOU。
被告: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div>法定代表人:黄方方。
原告西门子公司诉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米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研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绿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XXXX.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开关产品;
2、被告吉研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XXXXX.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开关产品;
3、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犯原告第XXXXXXXXXXXX.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开关产品,被告绿米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上述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4、被告绿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吉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原告保留基于新发现和新产生的证据进一步追加两被告赔偿金额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系名为“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西门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月13日,授权日为2012年7月4日,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吉研公司为被告绿米公司在上海地区的代理商,被告吉研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有吉研智能家居旗舰店,在京东商城开设有吉研智能家居专营店,并通过上述线上渠道以及线下渠道许诺销售、销售被告绿米公司Aqara系列的墙壁开关、无线开关等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明显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被告绿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作为被告之一的吉研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依法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被告绿米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范丹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