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29号 原告:王虎,男,蒙古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0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郑燕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虎为与被告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6日,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负担。
原告王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