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虎与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429号
案件名称王虎与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虎;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29号 原告:王虎,男,蒙古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0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郑燕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虎为与被告义乌市巧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6日,原告王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虎负担。

原告王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