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41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美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宁。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义乌市美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5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