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15号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宋炳泉,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炳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期间,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