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026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元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鲁雅村2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义乌市元狐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义乌市元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